12月5日,记者在天津一中院得悉一同车辆挂靠运送公司,驾驭人在交通事端后,被挂靠运送公司需承当工伤保险职责的案子。
案外人张某一切的卡车挂靠在某运送公司名下获得路途运送证,张某雇佣王某驾驭该卡车从事货物运送运营活动。2021年9月22日12时50分许,王某驾驭该卡车运货途中产生交通事端,后被送医疗机构医治经确诊承认伤情。王某向宝坻区人社局请求确定工伤,并提交了相关依据资料。宝坻区人社局受理后,经查询作出《确定工伤决议书》,承认王某遭到的事端损伤,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则,应当确定为工伤,且某运送公司为承当王某工伤保险职责的单位。某运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下列单位为承当工伤保险职责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运营,其聘任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当工伤保险职责的单位。
本案中,王某为挂靠在某运送公司运营卡车运送的自然人张某雇佣的卡车司机。某运送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为承当王某工伤保险职责的单位。王某驾驭挂靠车辆运货途中产生交通事端致伤,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则的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到损伤,应当确定为工伤的景象。
天津一中院以为,宝坻区人社局作出被诉确定工伤决议具有充沛的事实依据、法令依据。某运送公司建议,其与案外人张某签定的《车辆挂靠协议》清晰约好,某运送公司仅仅车辆挂号车主,不担任车辆运营管理,挂靠车辆车主、司机与某运送公司不产生任何劳作、雇佣联系,故王某所受事端损伤与某运送公司无关,缺少法令依据,不予支撑。
在货运范畴,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单位,对外运营大型货物运送车辆的景象层出不穷。这些劳作者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一般不存在劳作联系,一旦劳作者在作业中产生意外事端形成伤亡,有可能会呈现劳作者维权难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作出补充规则,假如运营期间个人聘任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为承当工伤保险职责的单位。
该案的典型含义在于,本案判定清晰了被挂靠单位承当工伤保险职责不以存在劳作联系为条件,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约好不能革除被挂靠单位的工伤保险职责,有利于提高挂靠联系中各方的法令职责意识,防止用工危险。(津云新闻记者 苑美丽)